《刑事诉讼的证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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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制度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法定形式:七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和手段;是客观事实内容和法定形式的统一。注意: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资料、证据材料的用法。二、证据的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一)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它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但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排除证据具有主观性因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是自然人作出的,必

2、然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现,证据的收集保全是由人来完成的,也必然渗透证据收集者的个人意志。根据: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物质第一,意识第二。(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证据的关联性的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许可性或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有合法

3、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即关系到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非法证据的排除:美国严禁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英国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实物证据由法官裁量;大陆法系类似(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实物证据害小违大,必须排除,害大违小可以采用)。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补充:证明力: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能力之有无和程度。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能力: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合法性)。三、意义从主

4、体的角度:对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群众。从诉讼活动的角度:是诉讼各阶段、各程序的依据。第二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一)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二)证据制度的内容证据的概念;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明标准。二、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1.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2.普遍联系规律、对立统一规律。3.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认识规则。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二)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

5、实现的价值目标(过程价值)。与实体正义(结果价值)一起构成司法正义。以证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证据法是程序法的核心和基础。证据的合法性,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程序正义的集中体现。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基础,既是刑事证据本身的体现和要求,也是时代的呼唤和必然。第三节证据的法定种类一、物证——当代的证据之王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内容:作案的工具、侵害的客体物、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以及其他。P136.物证的特点:客观性和直观性。物证证明力:有形依外形;无形依特性。确立实物验证规则;确立物证新的证据之王地位。二、书证是指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

6、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文字记载的内容,符号表达的思想,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和意图等证明案情的书证。特征: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必须同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书证的证明力: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多属于重合关联,既是证据事实,又是案件事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的更充分。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书证内容的真实性时,必须提供原件,只有在原件被证明无效时才能提供副件。使用书证的条件: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可被感知;有明确的制作者。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言的形成:感知、记忆和表达。意见(op

7、inion)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就这些事实发表意见和看法。专家证人例外。见《外国刑事法学》P160-162。传闻(hearsay)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情况作证,非亲自耳闻目睹、间接了解的情况不能作为证言采纳。例外。证人证言的利弊分析利:生动、形象、具体。弊:客观性差,真假难辨。证人作证的条件: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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