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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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做好对证据的审查工作在刑事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对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从而查明案情真相。本文中,笔者试就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谈一些体会。  一、形式上的审查  审查收集证据的主

2、体  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使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  (三)审查证据的来源  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  第一,审查证据是否非法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不是诉讼上的证据,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在运用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审查证据要具体问题具

4、体分析。按照证据特点和种类审查证据来源。物证、书证要审查是否是原件。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排除传来证言,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鉴定结论,主要审查司法机关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应回避情形。  二、实体上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作为审判对象,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客观地讲,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揭发后,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编造一些谎言

5、,企图掩盖犯罪事实或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是,也有个别案件存在逼供现象。因此,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时应当做到特别慎重,仔细分析核查,以判断真伪。  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自己所经历的受到犯罪分子伤害过程的讲述,这种讲述往往因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陈述的动机、目的是什么,其陈述中有无因对犯罪分子的愤怒而夸大犯罪情节,或因怕犯罪分子报复而缩小某些事实情节。被害人遭受侵害时,精神可能高度紧张,容易产生各种错觉,对案发时的情况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其陈述的具体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被

6、告人供述、辩解是否吻合,与整个刑事案件事实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可疑之处。注意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防止出现假被害人。http://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一定事实的所见、所闻、所感的陈述,这种陈述与被害人陈述一样,也往往因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有可能夹杂着个人好恶因素。因此,审查证人证言时,首先要审查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外界的影响,其次要审查提供的证言合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就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再次,还要查清证据的来源,使证人青眼看见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如

7、果是亲眼看见的,还应了解一下当时的主客观情况,比如其视觉、听觉状况,时间、地点、光线、距离等,如果听说的,要尽量让其说明证据来源一查到底,求得原始证人证言,如果是证人推测、推想的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后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形式是否合法,即证言的收集是否按法律程序所得,有无逼供、诱供现象;证人是否是自然人,证人是否符合《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鉴定结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只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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