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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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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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之探析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做好对证据的审查工作在刑事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对证据进

2、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从而查明案情真相。本文中,笔者试就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谈一些体会。一、形式上的审查(一)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3、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取证主体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来说不少于二人。如果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还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解决专门性问题,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勘验、检查、鉴定,这里人数未进一步明确,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结论中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也规定,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LOcalhosT笔者认为,只要有人数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二)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

4、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使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是各种笔录,笔录是诉讼活动的客观、真实的反映。笔录如果不全面、不具体,甚至出现错误,则失去真实性、客观性,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刑事

5、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和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只能是一人,不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审查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对人身的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上有无勘验人、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三)审查证据的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第一,审查证据是否非法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不是诉讼上

6、的证据,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在运用时应当予以排除。第二,审查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证据特点和种类审查证据。物证、书证要审查是否是原件。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排除传来证言,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鉴定结论,主要审查司法机关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应回避情形。二、实体上的审查(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作为审

7、判对象,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客观地讲,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揭发后,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编造一些谎言,企图掩盖犯罪事实或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是,也有个别案件存在逼供现象。因此,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时应当做到特别慎重,仔细分析核查,以判断真伪。(1)供述、辩解是否合理。从供述、辩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2)供述、辩解的动机是什么。是真心悔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或者是案内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抵赖,被迫供述;或者是经教育,转变态度,坦白自己罪

8、行;或者是愿意为他人承担罪责;或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或者是蒙混过关,曲解法律,随意狡辩等。只有真正查清动机,才有助于正确判断供述、辩解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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