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老师利用财务工具纳税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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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ezhongmail@126.comQQ:812696974何忠如何利用财务工具进行税务管理第一部分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本讲座的内容第二部分采购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课程导入第三部分销售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第四部分成本费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一接受货币资金出资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东借:其他应收款—股东贷:银行存款主要表现: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②民营企业老板灰色支出(家庭支出)③高管年薪支出④老板年终个人分红⑤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1.虚假出资的目的第一,注册资本的多寡往往是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实力的第一“印象”;为了与大企业合

2、作,只好虚增。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管理第二,有些行业的经营资质政府明确要求了最少的注册资本金额;第三,有关企业对内部合作、投标方往往有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第四,银行融资的要求;第五,为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补贴;2.虚假出资的原因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3、益,由于验资时是借他人的资金,所以验资后要将这部分资金转出企业,所以通常情况企业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此做法最容易受税务局和工商关注。3.涉税风险分析(1)关于股东借款涉税风险应注意2008年度新发的两个文件其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

4、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将会牵涉到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诸多问题的影响。其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它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

5、员或企业其它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提醒注意:①上述规定对外藉个人股东借款暂时不影响,但对如内资企业的股东就应注意其在公司的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如有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②2008年底结账前如公司账上如存在有其它个人借支的,应在年底应前要求相关人员作好适当冲账工作,以避免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2)关于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

6、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又发生贷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大连市国税局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答复。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

7、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W公司2008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贷款60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600×7%/12×10=35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600×7%/12×4)×400/600=9.333万元.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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