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办事指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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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359-2018/01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办事指南2018-**-**发布2018-**-**实施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0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尚无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已在一个以上建设工程试点应用,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属于备案产品类别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代码:(0359)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三、办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

2、届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材办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沪建建材[2017]584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承担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的申请受理及相关日常事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科

3、技委)承担技术评估工作。(二)审批内容尚无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已在一个以上建设工程试点应用,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属于备案产品类别(详见附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1序号备案产品大类备案产品类别1建筑用钢材钢结构工程用钢(含高强度螺栓、焊接材料)建筑用钢材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2建筑节能系统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屋面保温材料墙体材料砖、砌块、板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3预拌砂浆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配件、预制桩、预4混凝土构件制混凝土衬砌管片管道给水管、排水

4、管、电工套管建筑涂料建筑涂料5建筑粘结材料胶凝剂、密封材料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其他防水材料6建筑用石材建筑用石、饰面石材、再生骨料、再生粉料7水泥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混凝土掺合料8建筑门窗建筑门窗建筑玻璃(含干燥剂、间隔条、3A分子筛、功能9玻璃膜、胶片)建筑幕墙建筑幕墙(含面板、幕墙铝合金型材)10建筑遮阳建筑遮阳产品(含织物面料、电机)11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表具、数据采集器沥青混凝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水泥稳定碎12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石(三)法律效力《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可续期一次。(四)审批对象新型建设

5、工程材料认定的生产单位以及境外产品委托代理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2.符合认定范围:尚无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已在一个以上建设工程试点应用,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属于备案产品类别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23.符合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材料(能耗指标达到目前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产品性能达到目前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产品生产和施工达到我国及本市环保要求、卫生要求和规划要求;利用工业废弃物、城市废弃物比率

6、达到目前本市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产品企业标准应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不属于本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等)。4.通过专家技术评估。5.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直接申领《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2.不符合认定范围;3.属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4.不符合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材料;5.未通过专家技术评估;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

7、准的情形。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a)网上获取申请相关表格申请人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hzhjw.gov.cn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填写并下载《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申请表》。申请人可在2个工作日后,至系统查询申请表填写以及附件上传完整情况,完整的,打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并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申请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申请;未齐全的,根据系统要求进行补正。b)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申请办理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8、份证复印件、营业3执照原件等证明至市市场管理总站受理窗口(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办事大厅11号窗口),按照申请资料的如下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应按本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的顺序排列;2.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办理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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