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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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桂建墙改[2013]1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

2、(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2);(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式4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桂建墙改[2013]1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4.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5.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1.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

4、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6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7.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8.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4.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三)、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炉渣)砖(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4.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5.提

6、供每条压力容器(蒸压釜)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6.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7.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四)板材类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4.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

7、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1十一、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十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春冬)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夏秋)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十四、相关材料示范文本:无十五、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十六、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4-5136817、0774-5136715投诉电话:0774-513687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

8、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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