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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关于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和赔负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和赔负规定一、关于责任事故经济损失自负的规定(淄煤局安发[2000]2号文)(一)因责任事故造成轻伤的,由所在区队(车间、公司、厂点)负担除本人工资外的全部费用;对造成重伤的,由所在区队(车间、公司、厂点)一次性负担医疗费用的50%;每发生一名生产责任死亡事故(不论用工性质如何)或一起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单位罚工资总额20%~30%。(二)包工队因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矿与包工队签订的合同执行。(三)因不负责任或技术管理失误造成非人身事故的经济损失(因设备自身原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在5000元以下的,由事故有
2、关责任者负担80%;5000元至1万元以下,由事故有关责任者负担60%;1万至5万元,由事故有关责任者负担30%;5万元至10万元的负担20%;10万元以上的负担10%。赔负比例分段累计计算。二、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赔负规定(淄煤局安发[2000]2号)(一)产品生产和制造,因不负责任或未按标准验收造成废品的,由责任者全部或部分购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全部购买;1000元至3000元按80%购买;3000至5000元按60%购买;5000元至1万元按40%购买;1万元以上按10%购买。购买比例分段累计计算。(二)因设计、
3、技术管理及监测等工作失误,造成返工浪费,由有关责任者赔负材料、人工等部分或全部费用。费用在3000元以下全部赔负;3000元至5000元按60%赔负;5000元至1万元按40%赔负;1万元至5万元按20%赔负;5万元以上按10%赔负。赔负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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