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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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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FR4年耳月IIH,机械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机关干部任免工作的管理,实现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部机关干部任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三条根据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选拔、考核、任免干部。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的干部。第二章司(局)级干部的任免第五条司(局)级正职的任免人选,由人事劳动司协助部领导提出。司(局)级副职的任免人选,由人事劳动司征求司(局)级正职意见后提出。第六条司(局)级正职
2、、司(局)级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除尘滤布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人事劳动司负责向中央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起草任免文件,报主管部领导签发。第七条人事劳动司的正职、副职任免前需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第八条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的司(局)级干部,由人事劳动司分别会同国家机关党工委、派出机构提出任免人选,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劳动司分别报国家机关党工委、派出机构进行任免。第三章处级干部的任免第九条处级正职、副职的任免人选,由各司、局(
3、含派驻机构,下同)提出。第十条处级正职、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处级正职由人事劳动司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起草任免文件,并报主管部领导签发。处级副职原则上由部党组授权人事劳动司根据考察情况,进行任免。但人事劳动司处级副职的任免文件须由主管部领导签发。第十一条部党组机要秘书、部长机要秘书任免前,须征得国家机关党工委同意。第十二条机关服务局除机关财务处、房产处的处级正职、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考察、压滤机滤布厂家任免外,其他处级干部均由机关服务局负责考察、任免,但任免前需向人事劳动司备案。第四章非领导职
4、务的任免第十三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任免,分别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免,由各司、局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见。人事劳动司负责审核,办理任免手续。第五章非常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干部的任免第十五条非常设机构的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其业务归口的司、局或挂靠单位提出任免人选,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按司(局)、处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第十六条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其业务归口管理的司、局提出任免人选。人事劳动司
5、负责考察,并按司(局)、处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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