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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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项目的财税处理[作者:秦文娇日期:2011-03-28来源:中国税网]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一)基本规定1、BOT业务的条件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

2、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2、与BOT业务相

3、关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意味着项目公司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建造期间的建造合同收入,二是经营期间的经营收入。(2)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

4、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符合这一条件,在建造期间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同时,借:长期应收款贷:工程结算未确认融资收益建造合同总收入及工程结算总金额为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每期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与每期应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在确认长期应收款之后,每期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即借:未确认融

5、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考虑“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这样的话,上面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问题可以忽略。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在建设期间,依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等工程完工时,转入“成本”科目核算:借:应

6、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长期待摊费用贷:在建工程bot项目建成后,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贷:在建工程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无形资产摊销建造合同总收入及工程结算总金额为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每期确认的在建工程与每期应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工程结束后,将“在建工程”结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确认长期应收款之后,每期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即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在

7、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考虑“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这样的话,上面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问题可以忽略。(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项目公司本身不参与项目建造,而是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别的施工单位(包括同一企业集团的其他子公司),应该根据情况:借:长期应收款(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确认融资收益3、BOT项目移交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2号》,公路收费权记入了“无形资产”核算,在特许经营期内已摊销完毕,高速公路日常经营养护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到期移交只进行实物交接,不作会计处理。4、其他规定(1)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未来期间预计将要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支出,应该在经营期间进行预提。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贷:预计负债(2)按照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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