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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06年8月21日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8年4月18日六届八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
2、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3、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4、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
5、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三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内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6、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7、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二十四条
8、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