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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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

2、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 

3、 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  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第

4、五条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原则,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六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应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和人员。各地

5、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支出户。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各项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要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15天,同时公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后,要在10个

6、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查终结后,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抽查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为财政部门拨付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

7、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签名及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实现就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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