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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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租赁法律性质和税务处理探析刘天永律师(2015-07-09)黄金租赁业务是指客户从银行租赁黄金(或银行从客户租入黄金),到期归还与租入黄金相同重量和成色的黄金,并在租赁期间支付黄金租赁费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黄金租赁属于表外业务,受金融监管的限制程度较小;对于企业而言,这一业务特别适用于产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而且黄金租赁费与购买相同黄金所需资金的利息相比较低,所以能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因此黄金租赁业务在我国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

2、务。黄金租赁的出租方和租入方通常都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会员或会员代理的客户,黄金租赁的实物交割需要通过上交所完成,并由上交所开具发票。与普通的租赁业务相比,黄金租赁的特殊性在于租入方拥有租入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租入方即可以在租入黄金后择期变现获得现金,也可以将黄金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  目前,税法对黄金租赁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黄金租赁业务的出租方多按照租赁处理,承租方或按照借款处理、或按照租赁处理。本文拟首先辨析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对黄金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开展

3、分析。一、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一)黄金租赁业务的标的物   黄金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具有不同于普通租赁标的物的四项特征:1.黄金属于种类物,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并相互替代,而普通租赁的标的物属于不能为其他物所代替的特定物;2.黄金属于消耗物,会在使用中因耗用而改变形态(如加工成首饰),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普通租赁的标的物属于非消耗物;3.租入方拥有标的物的处分权,而普通租赁中标的物仍然归出租方所有,租入方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4.租入方到期返还的黄金

4、不是出租方向其交割的原标的物,而是同一规格的、相同重量的实物黄金,因此黄金租赁合同中存在两项不同的标的物,一项是出租的标的物,一项是返还的标的物,而普通租赁中租入方返还的标的物与出租的标的物是同一项标的物。(二)黄金租赁的性质根据上文分析,可以发现黄金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比,其标的物存在四项主要区别,因此黄金租赁是否属于租赁存有疑问。目前对黄金租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租赁说,销售说和借贷说。1.租赁说。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形式和实务中的会计核算:出租人和租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

5、租入人定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实务中银行也多将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核算为租出资产,因此黄金租赁属于租赁的一种。租赁说的缺陷在于:(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方没有权利处置租赁标的物。而黄金租赁中的租入方在取得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后,无论是择机销售变现还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都属于一次性耗用,之后标的物已经不存在,这与租赁合同的特征不相符。(2)租赁合同中只有一项标的物,承租人租期届满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是黄金租赁中有两项标的物,租入方到期返还的黄金与出

6、租方交付的黄金不是同一项物权,而是可以替代的种类物。2.销售说。该观点认为出租方在将黄金交付给租入方的过程中,通过上交所完成了实物交割。作为标的物,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黄金租赁不属于只转移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的租赁合同,而是属于有形动产销售合同。鉴于租入方归还黄金时同样发生了黄金所有权转移,所以黄金租赁应当分解为两项销售合同:出租方出租黄金时按销售处理,收回黄金时按购进处理,租入方作相反的处理。   销售说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点出发否认了黄金租赁属于租赁合同,但是把黄金租赁中发生的两次黄

7、金实物交割看作是两项孤立的销售行为不妥,因为按照黄金租赁的合同约定,归还黄金的义务在租入方从出租方取得黄金之时已经发生,第二次黄金实物交割是针对第一次交割的同种类替代物返还而非销售商品抵偿债务。销售说的另一个缺陷是无法解释黄金租赁中租入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问题,因为租金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销售不属于融资行为,通常不存在买方向卖方支付租金或利息的情况。3.借贷说。该观点认为:租入方之所以愿意租赁黄金,是因为希望通过取得黄金使用权的同时避免支付黄金的货币价值,从而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出租方将

8、黄金交付给租入方实质上相当于按照租出时标的物黄金的价格向租入方让渡了资金的使用权,租入方取得黄金后,无论是择机销售变现还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实质上都是占用了出租方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出租方与租入方构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在黄金租赁过程中,租金实质上是出租方向租入方让渡资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现实中银行也是以出租黄金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天数为基础计算租金的,与利息的计算方法类似。   如果将黄金租赁界定为借贷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租出的黄金,但目前我国民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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