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关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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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关注三个方面中国税务报 2018-04-28  201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将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相应调整为11%。同时,为避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又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税率为17%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一特殊政策对税务机关及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应根据购进农产品用途的

2、不同,对其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今年4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由11%调整为10%,同时为保持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8〕32号文件继续沿用财税〔2017〕37号文件关于加计扣除的规定,即“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依旧较为复杂。    笔者认为,要想正确理解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可以

3、从行业类型、发票种类及产品用途三个方面重点把握。行业类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和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该

4、政策实施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充,如浙江省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扩大至羽绒制品、丝绵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等产品,企业类型也从生产企业延伸到了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此类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其进项税额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抵扣。发票种类  纳税人可以取得的农产品发票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主要指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

5、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产品用途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四种:一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二是用作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构成产品实体;三是用于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的,如用于餐饮业、建筑业等;四是购进后直接销售的。    按照发票和产品用途的不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货物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按照12%的扣除率抵扣。对于此类情形,应以能否构成货物

6、实体为参照进行判断,若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是作为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使用的,则不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不适用该条规定。此外,企业还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税额凭证,包括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情形二:用于情形一以外其他情形的,包括购进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用作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构成产品实体的,以及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其进项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但前提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税额凭证。    情形三:从批发、零售环

7、节购进适用免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但销售方若放弃免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符合情形一的,还可按照12%的扣除率加计扣除。提示  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同时用于上述一、二两种情形的,应该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3%专用发票只能按照3%抵扣),或以农产品收购发

8、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作者:王文清严立佳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浙江省金华市国税局来源:中国税务报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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