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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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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权被告答辩状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健康权被告答辩状,供大家阅读与参考。健康权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肖XX,男,汉族,xxxx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答辩人:肖XX,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
2、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xx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XX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XX,挥拳打掉肖XX的饭碗,对肖XX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XX,肖XX、肖XX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XX
3、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XX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
4、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5、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肖xx肖XX20xx年4月9日健康权被告答辩状2答辩人:周XX,男,x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被答辩人:周XX,男,汉族,xxxx年10月31日出生,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xx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周XX涉嫌故意伤罪被XX县公安局于2
6、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98号起诉书公诉于xx县人民法院。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时许,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xx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xx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
7、受伤。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xx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xx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答辩人与周xx扭打是事实,按周xx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二、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
8、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被答辩人周XX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XX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XX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答辩人在阻止周XX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XX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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