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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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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事"中许诺的酬金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单独行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仅依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是此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于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对此要约的承诺,二者结合而成立契约悬赏广告性质是单独行为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使就具体的种类法律未设规定,合同亦为有效。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依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影响到与他人的法律关系,所以通说认为,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成立单独行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有要约和承诺。要约虽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若符合条件,虽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可成为要约。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只要符合要约的要件,就可以成立要约行为人如果知道广告存在并依其指定完成指定行为,行为本身就是对于要约的承诺。此种承诺方式与一般的承诺不同,属于理论上所说的
3、意思实现悬赏广告应解释为要约,指定行为完成后在当事人之间方成立悬赏合同。在我国可以认为悬赏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如果行为人不知要约(悬赏广告)存在,或者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当然不能为有效的承诺,也就不能成立合同。但广告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却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衡之于理,显然不公平本案中的悬赏广告符合合同的要求。被告的悬赏广告表示,如果谁能够完成指定的行为(送还公文包),就付给其报酬15,000元。原告先了解到此要约的内容,并且在送还公文包时有明确的对悬赏广告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应属承诺无疑。双方之间成立悬赏合同。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适
4、用法律应首先以文义为基础探求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如果将解释的结论适用能获得公正的结果,那么法官就无权为了学说上的完美,任意地背离法律。假设就某生活领域法律上设有A规则。A规则适用所导致的结果是否公平,要区分情况。对于此领域中的甲部分,适用的效果是好的;对于此领域中的乙部分,适用的效果是不公平的。而假如确立B规则,就可以对全部领域都有公平的效果。无疑,当修改法律时,应将A规则修改为B规则。但在修改之前,应如何适用法律?法官以适用法律为职责,当面对甲部分的案件时,法官绝不能抛开A规则,而去适用心中理想的B规则。如果允许这样,就意味着,无论严格适用法律是否会导致不公平的
5、结果,法官都可以背离法律,任意地选择自己所喜爱的理由判决,而无视法律的规定。就某一个案而言,也许这种方法与严格适用法律得出的结果并无不同,但如果这成了法官名正言顺的习惯,必然的结果是法律不再被严格适用,法官可以任意司法。这离法律秩序的崩溃可能不太远了。当然,一个问题是,何以知道法律确定的所谓的A规则就是我所理解的A规则呢?为什么不能将所谓的A规则的内容"解释"为B规则的内容呢?通过这种巧妙的置换,就可以免去许多的麻烦,就可以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名义之下,在所有问题上获得公平的结果。确实,这是一个问题。法律的内容并非确定无疑,也非永远不变。法律解释是一项有相当灵活性的
6、作业,当一种解释方法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时,可能可以采用别的解释方法,以获致合理的结果。但法律的文义总有一个限度,法律解释不得完全无视法条的文义,所以法律解释的灵活性有极限。当狭义解释无法获得合理的结论时,则只能认为存在法律漏洞,一般要依一定的方法填补。当狭义解释可以解决问题时,就不允许也不必超出法律条文裁判。在中国,依狭义的法律解释,悬赏广告应为合同。此结论适用于本案的结果也是合理的,那就不可以采单独行为说为裁判理由。瑞士法律上,由于没有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第657条后段的规定,所以瑞士最高法院虽然实质上采单独行为说,但司法中仅将依悬赏广告的内容,不知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亦
7、得请求报酬者,解释为单独行为,而不是将一般的悬赏广告均以单独行为解释。[***参见王泽鉴:前注4引书,页61。**]本文这里实际提出的是将裁判解释和学术解释区别开来的问题。法律解释可分为裁判解释、学术解释。裁判解释是由法官针对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讨论应如何对此案件适用现行法律的作业。而学术解释,虽然也要针对特定的事实,但考虑的常常是抽象的一类事实。并且有些学术“解释",并非探讨现行法律如何适用于现实,而是目的在于批评现行法、探讨应当设置何种规则才合理。所以它与裁判解释完全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解释。[***参见前注7引书,页193以下。此种学术解释,虽然可以归入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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