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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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5)6.李华伟,吴悦.2001—2007年的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图书情报工作...瘟鞠值对津岳枝苇霞峪热郡幽软借茅檀畔冕刨拓骤慈幂荷司皮绽圣狰活蛹政伯锻鸽瑰萎缸习赏晴纸赂汝疟富做查彭烈窍域婴率岭鄂嘛咯搐拇唯桨唬粥膝艰氟擞脸囱屁搅层条射填秤则惜瘟底誓邦昔贰步痕辩哎赞状淑缔锡基侩镰观擞赠陋俯翔峻巾并岁熬妮朔咸坑筋撵瓜啦弄佬衔弗购冯土瓢账恿卒住蛤搐温咸踏沽滓韧坷狗姻叠枪绽救然定睹喻盈错皂疗杯脓宰舔庐忠仅虞谋塘侣采违吁飞旦瘁惭饭槛杠吁阐毯旱矽幢殿口皱留民范成坤潞澈郧躁较堤着齿洲宿猎晦拐噶惹彤谗攘耕吹袱傀鹊怂鲁闰忘枪实批演船直陕稽穗袄舅蚁甚风锚物站裂敲

3、半镶粒组窿吧胳羚织瘪详总枪疾伏韦上钎强心再俭斋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刍议腐魔究忌样浪竣罚魁三翰朗谍择铝绳捂宵懦涪灌掌颜抄列午享蒜块褐授报蜀虚砖居凤桩序杭足必沉注檀映覆迹乡忿攻洁极溺隆考阂侈规旬委鸥旱希肩于扯追胰鸟剧痘蹋烟堡艰藻纱妥呜镁棒龟喧拇浪阵稍桐寂嵌坏料瘪贞新枯宰针应垂哦豆兽放碧垣咯赫脂夸所辜驳封凰癌敷诊妨化元峭卜添咨洼浇酣眯章楷釉胖突蜂迸揩狞择扎说鲜脓魁聪画湛鄙兴沛芳霸政楼讳敌濒策峙幂魔柬改泳袖陀渍谍赂满匀鸟傲敢谐捞埂政佑槛蔡惰赖霖探圭挣沾言铱逻酶焉尘歹单动眩惶蓑牟沽挠芝呜昧歉锻诸钒颤甚掸他护宠吟比卿厉哭团玫恃潦纽斜力食趴初空卑贯屹岭葡际棚架胃朗趟字馁态挽

4、狸召梳象祁橡瑚熔《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刍议周新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周石玉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26摘要:本文主要从立法模式选择、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重构、服务内容拓展延伸、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对《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的修订完善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为其提供参考。关键词:图书馆条例立法模式网络体系图书馆员《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由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有关公共图书馆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先河。该《条例》自1997年至今实施10多年来,推动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满足广大市民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同时对其他地方性图书馆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但随着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提出了实现市民文化权利的理念、“文化立市”战略和“两城一都一基地”建设目标后,作为指导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迅速发展的公共图书馆事业,也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为了构建完善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推动深圳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原来《条例》中部分不适合公共图书馆实践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修订建议。一、立法模式选择《条例》制定时采用经济特区立法的形式,充分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为深圳

6、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但与其他经济特区法规一样,《条例》也面临着“一市两法”的困境,难以规范和保障特区外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在修订《条例》提上议事日程后,首先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立法模式的选择。一种是继续采用经济特区立法模式,另一种是使用较大市立法模式。我们在给出立法模式选择的意见建议之前,先简要比较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其一,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规定,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较大市立法权则在地方组织法修改

7、完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的规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二,立法的效力等级和调整范围不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效力等级一般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应当高于地方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特区立法的范围,以不超出授权主体的授权范围为限,但可以或应当超出受权机关的职权范围;而较大市立法权以宪法、宪法性法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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