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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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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
2、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一)什么是村?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
3、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20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二)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三)什么是本村村民?一是
4、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也就是说本村村民有两种情况:即户在人在,人在户不在。过去认为本村村民是户口在本村的农民,现在又增加了一种,即户籍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四)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有了村,就得有一套机构管理这个村。那么,这个机构就是村民委员会。《村组织法》从其性质、任务、地位等方面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
5、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20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五)什么是组织法?先看一下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章制度,区别于习俗)。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是法)四个不同的层次和位阶。那么,什么是组织法?组织法是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是实体法的一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叫法受到质疑,有人提出村自治法、基层民主法等不同的叫法。因为《村组织法》是中国独创,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程曲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叫村自治法是西化,叫基层民主法政治味太浓,不符合法的概念,所以,在这次修订中还是保留了原叫法。这就是我要说的几个概念,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村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二、《村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一)村民委员会产生过程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后,生产大队已不再存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权力瘫痪,民间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
7、需要,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20式叫村委会,填补了乡村政治空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1年初出现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随即在广西宜山、罗山一带成片出现。同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正式提出在农村要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次年12月,第四部《宪法》的第111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下了名称。83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说“在政社尚未分设之前,社队要认真担负起应负的行政功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乡镇政府的普
8、遍建立,生产大队也都陆续改为村委会,到85年2月队改村工作结束时,全国共设村委会948628个。此时的村委会实际就是生产大队的代名词,并不是真正的自治组织。(二)立法过程从1984年起,民政部便根据彭真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并参照天津市等省级单位制定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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