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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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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县科级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考勤 1、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应出勤天数。其中,乡镇领导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吃住在乡镇机关或村、组。 2、有关单位对科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每日考勤纪实,并坚持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抄报上月领导干部考勤表。 3、科级领导干部连续旷工5—10天,累计旷工10—20天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11—1
2、5天,累计旷工21—30天,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二、请假审批权限及请销假程序 4、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的下列情形,应请示报告: ⑴出县外学习、考察、洽谈项目等(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⑵因工作需要出国; ⑶因病因事需要请假。 5、因公外出或请假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或乡镇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察局。 6、部门副职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班子正职签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由主管部门正职签注意见),
3、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委组织部备案;部门正职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7、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县上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除外)。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外出、请假 3天以上,须征得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8、乡镇党委、政府副职、人大主席外出、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书记签注意见,经县委、政府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9、对未经请示擅自外出或经请示未获批准而外出的,按旷工对待。因离岗
4、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0、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外出或请假,假期届满后,应到审批机关销假,按时上班工作。 三、日常管理监督 11、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2、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3、科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4、对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内容是: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党风廉政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进行纠正;对发现
5、的重大、突出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15、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应召集一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联席会议,参与部门包括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综治办、计生局、信访局。对通过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整理并向县委报告。 16、对因干部日常监督不力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四、附则 17、本办法所指的科级领导班子指县属科级建制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类领导班子,本办法所指的科级领导干部指经县委常委会提名、
6、任用的乡镇、县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事企业单位领导干部。 18、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一般干部日常管理办法,以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19、本办法由中共x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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