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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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洋政府于1915年4月制定了第一个与无线电有关的法令《电信条例》2.我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广播电视法》,但并不是说没有广播电视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可概括为三个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1997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第一部全面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是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这在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广播电视的社会主义性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广播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2、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肯定了广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体制。它的内容具有以下突出特点:全面性、针对性、预见性、可操作性。5.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事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之所以要实行批准登记制度,一是要确保广播电视业切实遵循《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二是便于国家主管部门对于广播电视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规模控制、布局调整和对有限资源进行合理配置。6.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

3、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体现。大题: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两者的共同点是,都要求政府增强其行为的透明度,公开办事,但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广阔得多,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应当将其行使职权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公开,属于一种权利型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端于瑞典。1766年,地处北欧的瑞典,接受英国在光荣革命中废除新闻检查制度的影响,制定了自由出版

4、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定公布公文书的法律,在世界信息公开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西方国家最完善和最具代表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这其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是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案》和1976年《阳光普照法案》(又称《阳光下的政府》)。判断题:在我国学术界,一般把公民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但知情权在我国尚是一个法理概念,并非宪法上的概念。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宪法尚没有对知情权作出明文规定。判断题:立法保障记者有采访权,并非为了给予特殊的照顾,而是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延

5、伸,是为了使新闻媒介、记者更好地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的需要而享有的一种职务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介和记者不应当享有超越公民一般权利的特殊权利。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是应注意什么?在新闻工作实践中,记者有采访的自由,被采访的对象有表达的自由,任何一方的自由也不能损害另一方的自由,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所以记者行使采访权时应注意三方面的问题。a.尊重对方意愿。新闻媒介、记者和采访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个人作为采访对象也没有义务向新闻媒介和记者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6、。记者可以采取说服、影响感染甚至引导对方的方法使之接受采访。b告知身份和意图。因为如果采用隐蔽性采访,被采访人在明处,记者在暗处,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就是不平等的关系,所以采访时首先要告知对方自己的记者身份,然后告知自己进行采访以便公开报道的意图。C.准确表达对方意思。切不可把记者、媒介的意思强加于人,所以涉及到被采访人的言论时,进行核对是必要的,无论被采访人是领导、名人抑或是普通人。8.司法报道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讲究积极健康的社会影响,二是力求提高这类题材报道的公开程度。媒介和司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

7、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司法活动具有以下特征:公正、独立、求真、程序。媒介报道的特征:公正、客观、全面、典型、及时。9.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同时,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审判公开在方式上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大题:媒介审判定义:“媒介审判”或者“新闻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

8、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第一、司法的缺位诱发了媒介的越位;第二、媒介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第三、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第四、媒介法律意识匮乏大题:如何解决媒介与司法冲突?媒介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统治秩序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这也是两者可以共处的平衡的基础。但必须明确,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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