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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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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行政主体AdministrativeLawSubject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述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中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归纳和概括(教材P17)。行政主体是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3、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参见行政诉讼法被
2、告主体资格的内容)(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1、依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国务院、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2、依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参见案例行业协会管理权的司法审查)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部分。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
3、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实际上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
4、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以行政管理关系为例,行政法主体就包括行政主体(享有和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代表其所在的行政主体进行管理,其自身不是行政主体,他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活动,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及责任归属于所在的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都是学
5、者所创造的概念,旨在指称不同范围的法律关系参加人。行政机关虽然是法律概念,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之概念,但法律文本中的行政机关概念与普通人意识中的行政机关概念不尽一致,在行政法学者眼中的行政机关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通常,行政机关被视为行政主体之一种,但行政法学者也承认:当行政机关并不行使行政权力而实际上处于行政管理对象之地位时,其就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了。因此,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这三个范畴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行政组织法在大陆行政法学者眼中是行政法的重要分支,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尤其在当今中国,(1)政府职能正在转型之际,(2)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进行,(3)行
6、政机关设置、撤销混乱,这三个方面相互纠结在一处,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提出新的课题。第二节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涵义: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性质:法律的执行机关特征: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图解: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自治州、地级市地方行政机关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市辖区)区公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
7、机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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