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

ID:41311980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8-21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_第1页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_第2页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_第3页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_第4页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敖政办发【201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强化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维护敖汉小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敖汉小米品质特色,做大做强敖汉小米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敖汉小米”是指产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特定小米产区,选用“大金苗”系列、“大红谷”系列等适宜保护区产地范围种植的谷子

2、品种,按照特定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谷子加工而成的小米。第三条敖汉小米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公告(公告号:2013年第73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专用标志是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品牌,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申请使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任何单位、个人非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第四条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导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保护区域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敖汉小米质量技术要求》和《地理标志产品敖汉小米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并对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把关。负责管理使用专用标志和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

3、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产品保护以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第六条旗农牧业、工商等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苏木(办事处)根据敖汉小米管理工作的实际,依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审核与许可第七条使用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须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向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擅自使用。第八条申请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生产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敖汉旗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中划定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并按照《地理标志产

4、品敖汉小米地方标准》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敖汉小米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二)经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依法纳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银行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模式,以《敖汉小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生产加工,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于全旗前列。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四)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地

5、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4、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提供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证金原始单据;6、企业销售的产品无公害及以上标准证明。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后上报,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

6、产品保护。持有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销售的敖汉小米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第三章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须接受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管理。第十条旗质监部门对包装标识和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使用者在印制专用标识前须到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使用专用标识的包装进行备案,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不按要求使用。第十一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资格,并停止使用专用

7、标志:(一)未按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的;(二)所生产的产品连续两批次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三)将专用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印制专用标志的;(五)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第十二条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地理标志知识及相关业务培训。第十三条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应按要求定期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第十四条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标志使用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敖汉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