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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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与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并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二)当事人

2、的特征1.当事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原告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三)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判定行政诉讼原

3、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权利有:(一)起诉权(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四)申请回避权(五)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六)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给付的权利(七)申请强制执行权(八)申请撤诉权(九)上诉权(十)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原告资格可转移给其近

4、亲属(二)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原告资格可以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但是,以下情形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问题:l.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在破产程序尚未终止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机关决定撤销,不服撤销决定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被告是指被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一)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二)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三)被告必须是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二、行政诉讼被告的判定两个标准:一是被告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三)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非行政组织(七)个人或组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机

6、关作被告(八)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共同作为行政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作被告,非行政机关的另一方是行政诉讼关系中的第三人(九)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而起诉的,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第三人一般是在行

7、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三)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五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一、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方或双方当事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就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我们称之为共同诉讼人。(二)共同诉讼的分类按照诉讼标的的不同,共同诉讼又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l)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分别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8、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提起诉讼的;(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联合作出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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