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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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高新园区优惠政策采编:大连添加时间:2008年4月23日来源:大连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 一、税收政策   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2、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老市区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4、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9、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二、关税政策   1、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

4、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2、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土地政策   1、经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

5、项目用地,根据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减收20-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   2、对海外学子及其他市场前景好的投资建厂项目,经园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土地出让金首付一部分,即可开工建设,其余款在约定期内清偿。   四、人才政策   1、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对于园区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藉自然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6、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园区软件企业中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外藉人员,年薪在6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按所纳税款奖励本人40-100%。     五、其它政策   1、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可扩大到35%,高新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2、对留学人员的优惠待遇(如房租减免);   3、孵化企业的优惠待遇(如种子基金、专项扶持款)。 大连

7、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凡经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认定,在大连市工商局(物批外资)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商税务局注册登记并在创业中心(含留学人员、博士创业园)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边有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孵化企业进入产业化基地购置土地建厂,经认定,购地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扫现行地价)下浮10%-20%。   二、孵化企业进入产业化基地购置土地建厂因资金紧张难以一次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

8、金的,可首付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办理开工手续;其余款项须在两年内分期付清。   三、在孵化期限内,对于在软件、生物工程、新材料、节能环保和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从事研发和生产并由海外留学人员、国内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具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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