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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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特征之一是具有地域性,在一国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效力范围仅仅及于本国地域。当然,除了在本国受到专利保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交国际申请或者向选中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提交专利申请,在国外获得专利权而受到专利保护。这样,申请人就有可能将专利产品的潜在市场开拓到海外了。同样,中国专利仅仅保护申请人的专利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受到非法侵占,并不能阻止大陆地区以外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申请人希望发明内容能够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专利保护,则需要按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专利的国家保护问题。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之间的产知

2、识产权双边协议或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进行的。这些协议或公约中包含的对其成员国的强制性的“最低要求”,形成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目前,我国参加的对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发挥重要作用的公约有: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该公约;2、《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9月1日正式加入该公约;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执行该协议。在此将上述三个国际公约作一介绍。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又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20

3、01年12月已有162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我国对公约第28条第1款关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联盟国家间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邮政已不能依谈判解决时,其中之一可以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议提交该法院的规定,给与了保留。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此笔者仅对与专利保护的有关内容加以介绍。(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

4、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巴黎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可见,根据这一原则,外国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优

5、先权利。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对于已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而言,优先权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申请可

6、能得不到保护。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优先权申请人的范围是两: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

7、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专利独立原则按照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在数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虽是同一发明,但是相互独立,依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并加以管理。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一个成员国(即使是专利申请人的所在国)批准了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其他成员国是否对同一发明的申请案也批准专利。二是一个成员国(即使是专利申请人所在国)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并不妨碍其他成员国批准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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