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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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

2、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3、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

4、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按照协议书规定:"今后的治疗费用由村合作医疗解决,如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可以乡民政经费解决。"由于被告单方面宣布停止发给原告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为案由受理此案。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分析法律法规未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邓某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邓某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

5、邓某予以拆除。事后,邓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邓的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邓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邓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邓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邓某于1998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484元。[案例思考]1.某区城管中队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参考要点]1.某区城管中队不

6、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大、中城市,为了城市管理的需要,一般都设有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这支队伍是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授权,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他们所进行的处理或处罚,只能是受主管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归属于委托的机关,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负责,由其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2.行政职权必须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职权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从而也不能作为适格被告,城管机构的

7、法律地位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第三章行政职权案例分析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某市B区冻肉厂被告:某市B区卫生检查队   某市卫生局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B区卫生检查卫生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又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服,便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思考]B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

8、什么?应如何处理?[参考要点]1.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此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冻肉厂,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2.相对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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