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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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交通肇事案例分析对盗窃罪累犯应当如非法持有毒品案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量刑夏锦泉盗窃案陈守坤故意伤害案何国栋窝藏赃物案【提 示】 被告人虽非公司、企业的正式员工,但在该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且具有一定的职权,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公司、企业受贿罪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诉人):钱晓迅被告人钱晓迅自1997年初至1998年9月间,在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上海花园广场第一期工程)工程事务所所长助理,负责翻译、设备工程的工程管理、对外事务的联络、中日文合同翻译工

4、作的职务便利,在苏州市工业设备安装集团公司承建上海花园广场第一期工程别墅设备工程、外围设备工程的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并先后五次分别在本市西郊园酒家、松园别墅、上海花园广场工地办公室等处共收受承建单位的封保贵人民币25万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晓迅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钱晓迅辩称:其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2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在收款过程中,没有意识到是受贿,收受钱款是出于贪图钱财。钱晓迅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钱晓迅不是大东建托有限公司的正

5、式员工,其工程事务所所长助理没有法律效力,其负责日语翻译也不是事实,被告人没有具体职务,没有职务可利用,与行贿人无事先约定比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作了交代,应认定自首。【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晓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是大东建托有限公司正式员工的意见与证据所证明的钱晓迅收受他人钱款期间始终以大东建托有限公司聘用的职务情况相悖;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因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钱晓迅到案后

6、,本案方告予以侦破的事实不符,所以,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晓迅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退赔部分赃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钱晓迅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钱晓迅不服判决,以一审辩护意见为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钱晓迅虽非大东建托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但钱晓迅从其他公司借用至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工作并为该公司服务,不仅在该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且具有一定的职权,实际从事该公司的具体事务,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为此支付报酬,因此钱晓迅不单是与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存

7、在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更主要是该服务直接体现了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的利益,不能因钱晓迅不是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正式员工,而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主体资格上的认定,钱晓迅完全符合该罪主体资格构成上的法律规定。因此,钱晓迅利用在上海大东建托有限公司担任一定职务,负责具体事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利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之行为,原判依法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定罪并处罚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 析】本案的行为人是

8、否具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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