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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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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室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我市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资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市内各人民团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
2、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第二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3、。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
4、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第七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 2.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5、;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八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再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三章 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九条 公职律师因公职律师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申请表》; (二)公职律师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证书遗失
6、的提交遗失证明; (三)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第四章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十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
7、的情形。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调动到其他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注销现有公职律师工作证,并重新申领工作证。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表》; (二)公职律师证书; (三)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 (一)为所在单位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对所在单位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可行性分析; (三)根据所在单位
8、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修改、清理、评估和废止工作; (四)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单位所涉行政诉讼、复议、仲裁、调解、听证、法治宣传等工作; (五)接受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并经所在单位知悉,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 (六)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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