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CPA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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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CPA经济法案例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服装加工。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有的布料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

2、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2)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服装加工。乙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3)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

3、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2]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于2006年3月,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甲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甲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3

4、)合同规定,作为甲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4)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总经理由乙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08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丙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到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

5、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营企业与丙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  [案例3]2007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5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

7、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④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⑤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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