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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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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服装因德国及欧盟禁止在纺织品使用偶氮染料被终止出口案——析论环境技术标准[案情简介]1994年7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格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偶氮染料(这种染料可能被还原成20种对人体或动植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纺织品及其他日用消费品。接着,日本、法国、捷克、奥地利、荷兰等国也要求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不使用偶氮染料,使我国市场大大缩小。上海某服装集团对德国出口的单装内衣,因含偶氮染料而被迫终止出口,减少外销额500万美元。1999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限制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
2、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指令某些细节问题上分歧大,该立法建议在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中均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讨论。2002年2月,欧盟理事会终于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在最终通过该指令的立法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2002年2月底开始,欧洲议会开始对该指令的共识文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该指令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2002年9月1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了这一指令。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中国是世界上最
3、大的纺织品贸易大国,2001年纺织品出口金额高达541.8亿元,占中国同期外贸出口总额2661.6亿元的20,4%,其中,欧盟所占比例为10%左右,约为54亿元。但是,中国印染业整体水平普遍比较低,据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纺织品服装中的内衣、婴幼儿类的抽查结果表明,有10%~15%的服装含有偶氮染料。在某种程度上,染料的质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颁布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生重大影响。[法律问题](1)环境技术标准的概念。(2)环境技术标准与WTO。(3)IS014000概述。[法律依据](1)GATT第20条(b)项、(g)项。(2)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序言、第2条第2款、第5条第4款。(3)《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0条。(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1条第4款、第2条第4款。[法理和法律分析]1.环境技术标准的概念环境技术标准即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内立法手段制定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技术标准,采用某一环境技术标准的国家有权对未达到该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口。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们根据其生产和技术水平,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内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达到这些标准,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困难,但对于发展中国家
5、的大多数企业来说,则具有很大困难。这样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形成新的贸易壁垒。2.环境技术标准与WTO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b)项、(g)项对背离WTO基本原则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除此以外,WTO对环境技术标准的规定更集中地体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序言中规定:“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动物及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和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
6、第2款规定:参加国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订、通过、执行目的和效果不应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此,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正当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并考虑不实现这些正当目标所带来的风险。此类合法的目的特别是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该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在需要明确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及已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有关指令或建议或其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缔约方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采用它们或它们的有关部分作为评审程序的基础。除非提出申请并及时解释这些指令或建议或有关部分不适合有关缔约方,如特别是国防要求之类的原因、避免欺
7、骗行为、保障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问题。总之,《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对东京回合谈判时制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守则》的修正和深化。该协议涉及一切产品的技术管理条例、测试、认证以及技术标准、包装、标签等,承认各缔约方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只以保护所需的程度为限,不应成为多边贸易的障碍,这与WTO其他协议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该协议鼓励各缔约方采用国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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