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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张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张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张先生承办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广存案情简介:1989年2月,某县某乡一中聘用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担任校警职务。某县某乡一中2000年更名为某县某镇二中,2008年6月与某县某镇一中合并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某镇初级中学。上诉人被聘用后,尽职尽责,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上诉人的事迹还被济宁日报以“警徽在危难时刻闪耀”为题目,进行了报道,在当地造成广泛影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连续工作了20多年,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不签订,2010年2月5日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停
2、止上班。上诉人上班期间工资极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任何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属事业单位,2008年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一审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补发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的工资614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856元。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赔偿少,提出上诉。承办过程: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
3、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双方1989年2月至2007年12月31日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由被上诉人几位原校长分别提供的证人证言、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几位其它证人证人证言及出庭作证、某部门向上诉人发的荣誉证书及与领导人合拍的照片,这些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1989年2月至2010年2月5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承认上诉人为其提供劳动的事实。5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但认为双方1989年2月至2007年12月31日成立雇佣关系错
4、误,而应确认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连续工作20多年工作场所、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双方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一审在一个案件中认定前18年与后2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是不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强调,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权利,充分体现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
5、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也就是2005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与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相违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规定为事业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争议发生在2
6、010年,应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劳动用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企业、社会团体资格,即依法登记的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雇主的不同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本案中的学校是公办事业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劳动法中承认的用人单位,就是因为该单位具备了这种用人资格,成为一种用人组织体,满足了成立劳动关系实质条件。从张先生与学校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隶属关系方面分析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
7、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5而雇佣关系中的主体之间仅仅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受雇人在如何完成劳动活动方面需要服从雇佣人的管理与指挥,谈不上是否成为雇佣方内部成员、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比如在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时,没有内部成员与内部规章之说。可见,两种关系中隶属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劳动关系用人关系比较固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连续工作了20多年),双方是隶属关系。雇佣关系用人关系不稳定,但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本案中张先生与学校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适用劳动方面的法
8、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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