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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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一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单位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日前,此案已一审终结,劳动者打赢了维权官司。  为维权劳动者申请仲裁  今年54岁的王某某,于1994年10月进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起转为B类员工。其公司内部规定,B类人员不是正式员工。在相同的单位,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干相同(或相似

2、)的工作,其享受的待遇却不相同,这让王某某心里不舒服。2005年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证券营业部向员工发放亲属慰问费2000元,却没有王某某的份儿,他向有关负责人询问,得到的回答是:B类人员不享受此种待遇。2006年公司继续发放亲属慰问费3000元,依然没有王某某的份儿,而且,公司2005年、2006年发给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8000元,也没有他的份儿。他在公司工作已经10年以上,单位却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某感到自己在公司受到不公平待遇,其合法正当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于200

3、7年11月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其2005年、2006年亲属慰问费,2005年、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费。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仲裁字(2008)第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0日内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日内支付王某某2005年、2006年亲属慰问费人民币5000元;三日内支付王某某补充医疗保险费人民币8000元。  公司不服双方对簿公堂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津劳仲裁字(2008)第XX号仲裁裁

4、决书后,不服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驳回被告王某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慰问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请求。  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诉称,对于被告王某某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其裁决结果,原告单位认为,被告王某某是公司B类员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要求法庭判令驳回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慰问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请求

5、。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一份。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已长达近14年之久,且尽职尽责,能够胜任并完成工作任务,理应享有公司员工同等待遇。我今年54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有6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亲属慰问费和医疗保险费。  双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但双方当事人对于被告王某某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工作事实,对于天津市劳动争议

6、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事实,均无异议。  法庭依法审理一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1994年10月进入某证券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12月,该证券有限公司与另一证券公司合并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现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证券营业部工作。在两个公司合并后,其公司内部规定被告为B类人员(不是正式员工),因被告是B类人员,不享受原告公司正式员工的待遇,导致被告于2007年11月9日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庭认为,公民合法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在劳动期间应享

7、有劳动保障的权利。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原告应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被告的2005年、2006年亲属慰问费5000元及2005年、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费8000元,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应享有与其他员工同样的待遇。原告称被告是企业B类人员,不享有上述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补发被告亲属慰问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并无不当,应予照准。  据此,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支付被告2005年、2006年亲属慰问费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被告补充医疗保险费人民币8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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