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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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生前私自借款妻子继承遗产应还借款「案情」王晋山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4月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敏偿还原告孙磊借款7700元。原告孙磊与已故的王晋山是朋友关系,王晋山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晋山去世后,孙磊要求其妻方敏偿还,虽然方敏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方敏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敏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晋山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

2、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敏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磊偿还借款。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案情」  丈夫生前私自借款妻子继承遗产应还借款「案情」王晋山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4月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敏偿还原告孙磊借款7700元。原告孙磊与已故的王晋山是朋友关系,王晋山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晋山去世后,孙磊要求其妻方敏偿还,虽然方敏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

3、,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方敏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敏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晋山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敏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磊偿还借款。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案情」  被告人:李领东,男,23岁,四川省名山县人。1986年11月入伍,在新疆库车36107部队服役,1991年1月退伍后到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1991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领东原在新疆塔里木石

4、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招工条件,1991年4月被该厂辞退,遂对厂长裴少先不满。同年7月27日中午,李领东去该厂职工食堂买饭,遭到炊事人员的拒绝。李认为是厂长有意对他刁难,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随后在宿舍内用七管炸药制成三个炸药包,于下午3点40分左右,窜至厂长裴少先家院内。李从窗外窥视到裴少先正在睡觉,便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砸碎窗户玻璃,将炸药包扔进裴家房内。裴少先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里屋。李领东见没有炸着裴少先,又点燃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裴少先。两次爆炸,使裴少先家的家俱等物遭到损坏

5、,造成经济损失3100余元。李领东作案后,携带一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逃离现场,到36107部队三营营部,向干部投案自首。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检察分院以被告人李领东犯爆炸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领东因对工厂领导人裴少先不满,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采用爆炸的方法,企图杀死裴少先,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念其杀人未遂,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

6、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2年4月23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领东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收缴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李领东不服,以“没有杀人目的,只想吓唬被害人”为理由,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领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1992年7月7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李领东实施的爆炸行为,检察院起诉认为构成爆炸罪,法院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究竟应定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7、。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了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伤亡或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过失爆炸罪。本案被告人李领东实施了爆炸行为,而且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这是显而易见的。但从被告人的故意内容、行为指向的对象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不应定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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