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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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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方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因受黄色书籍的影响,一直对其同班同学宋某怀有歹念。2001年10月1日,方某用电话约宋某出去郊游,路上方某几次试图与宋某亲热,都被宋某拒绝。后在一僻静场所,方某企图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再次遭到拒绝。方某恼羞成怒,就地捡起一块石头朝宋某头部猛击,导致宋某死亡。破案后,方某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不会被判刑”。该案发生后,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社会舆论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报仇,甚至方某的父母也认为方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大家认为:方某虽然未满14周岁,但离
2、14周岁仅差几天,其刑事责任能力与已满14周岁的人没有本质区别,尤其是方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手段极其残忍,动机极端恶劣,让其生还天理难容。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本案绝对方谋绝对不会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刑法17条规定,因未满16周岁不抑郁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强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收容教养。你就分析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的问题呗。原因就是罪刑法定。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是立法上的绝对要求,是司法解释也不能改变的,即使案件影响很大受害人家属甚至民众极为愤怒也不能打折扣。如果不这样做是法律失信于民
3、,激昂损害法的权威性。罪刑法定,这个是表面的,深层的是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应该太依赖于惩罚。案例二陈有道诈骗案被告人:陈有道,男,29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被告人:苏新德,男,24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陈有道、苏新德等人经密谋,由陈出面以出售手机、铜材料等事宜为名,与被害人刘令飞、马凌波等人洽谈业务并约定:刘令飞、马凌波将购货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存折交给陈有道,陈即发货,等刘令飞、马凌波等人收到货物后告知存折密码,陈即从银行取货款。难道村这是,陈故意让刘令飞、马凌
4、波临柜取几百元钱以证明存折中确实有存款。在刘令飞、马凌波取钱时,苏新德乘机偷看了两本存折的密码。在确认存折中有钱后陈即佯装回去发货。稍后,陈有道伙同苏新德立即从银行取走人民币70.73万元后逃跑。案发后,赃款已被挥霍而无法追回。这个应该算是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务。陈、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故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是在未取得刘、马的同意取走了钱,属于秘密窃取。诈骗的特点是骗取他人同意交付而取得财物。本案如果是陈、苏发货后,刘、马收到货告知密码后发现货是假货,根本不值钱的东西,陈、苏此时取走钱,则应为诈骗。案例三田某,男,1
5、994年10月13日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田某23岁,赵某19岁。同居两年后,赵某多次与本单位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田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7年,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赵某称,离婚可以,但要求与田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2000元,房屋4间。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述明法律依据。袁甲在市场丢失手表一块,李乙拾到后,赠送朋友赵丙,赵丙购物时,被小偷林丁偷走,孙戊明知此表是偷来的,以40元低价买下,后袁某偶然发现孙戊所戴手表为自己丢失之表,遂要求孙戊返还,孙戊拒绝。此表
6、应归谁所有?郑乙的父亲郑甲于98年2月将一凭加密密码支取的2万元存折交给郑乙,表示赠予,但未告密码。99年8月郑甲因故丧生。女儿郑丙认为该存折上的2万元应为遗产,兄妹平分继承。郑甲认为父亲已赠予自己,不属于父亲遗产。该笔款应如何确认归属?三个问题。第一题:该案应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田某和赵某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即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二者的关系应予解除,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第二题:此物归赵某所有。赵某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保
7、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他拥有手表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孙某明知表是偷来的,还购买,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拥有手表的所有权。第三题:该存款应作为遗产。因为存折的特殊性,郑甲的赠予必须是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后才成立。而郑某并没有告知密码,即郑乙无法将钱取出,就是钱不归郑乙所有,所以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没有完成。赠予不成立。该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案例四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
8、能否实现?最佳答案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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