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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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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甲为一国有电力公司的抄表员,负责乙公司(非国有公司)用电数额的抄表工作;电力公司根据其上报的数额收取乙公司电费。乙公司主要负责人A,B,C经商议,决定以公司名义赠送甲商品房一套(价值40万),要求甲一年内少抄120万度(电费约100万元)。甲同意,并在接受商品房后,在一年时间内,通过数次少抄表,使得乙公司少缴电费120万元(实际应缴820万元)。A瞒着B,C,在公司财务做账时将电费支出记录为720万,事实上A仅向电力公司转账700万,将余下2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问:甲,A,B,C四人分别构成
2、何种犯罪?[解答]:(一)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首先,在主体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3、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甲作为国有电力公司的抄表员,为该电力公司从事抄表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第二,客观方面:受贿罪的表现在于利益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甲作为国有电力公司的抄表员利用负责乙公司抄表的职务便利,实施了收受贿赂即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第三,
4、主观方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根据案例甲显然符合,因此甲构成受贿罪。(二)A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A作为乙公司的负责人显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第二,本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权。A将2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求。第三,本罪
5、的客观方面要求利益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所指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单位担任董事长,经理,会计等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A作为乙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应交给电力公司的电费20万元占位己有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职务侵占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A瞒着B,C,在公司财务做账时将电费支出记录为720万,事实上A仅向电力公司转账700万,将余下2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显然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因此,A构成职务侵占罪。(三)
6、B,C不构成犯罪,只对其所在的乙公司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7、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案例,B,C作为乙公司的负责人与另一负责人A共同商议决策,为了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即少交电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有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甲行贿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致使少交电费100万元。因此,乙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而负责人B,C不构成任何具体罪名,但仍然要科处刑罚。刑法分论课程考
8、试卷(2009—2010第二学期)文章标题:案例分析文章完成时间:2010年6月25日班级:09法律史姓名:胡琼学号:09030102210002电话:13078975306成绩:阅卷教师:阅卷日期:年月日海南大学研究生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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