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一讨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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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教学案例一讨论材料第一部分:案情介绍讨论问题讨论思路讨论要求讨论形式第二部分:法院判决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四部分:分组情况第五部分:课代表汇总材料第六部分:学生分组材料   班级:  姓名:本班学生每人两组,共15组   时间:2005年月日第节课 《合同法》教学案例一(第—部分)原告:南京某新贸商场(简称新贸商场)被告:江宁县某劳动服务公司(简称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江宁县某信用社(简称信用社)第三人:董某等580人  1988年10月16日,江宁县某裘皮厂(简称裘皮厂)向其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以及信用

2、社写报告,提出拟与新贸商场举办联合返本销售活动。经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并经信用社签署担保意见后,裘皮厂于1988年10月17日与新贸商场订立返本销售协议书,约定:裘皮厂在新贸商场举办裘皮服装,五年返本50%的销售活动,新贸商场按裘皮厂销售额50万元提留13.5%;如销售额不足50万元,裘皮厂必须确保新贸商场50%万元的13.5%毛利:在展销期间,裘皮厂不得将其他裘皮厂同类产品上柜:裘皮厂5年后返本50%货款汇到新贸商场账户,由双方当众返还顾客。合同签订后裘皮厂向信用社写报告,要求其为5年后返还的货款提供担保,信用社在

3、报告上签署担保意见。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联合销售活动,每销售一件服装,就给顾客出具购买发票并发一张信誉卡,卡上载明:“凡展销期间,在本店买裘皮厂服装五年后一个月内归还顾客所购货款50%,以发票购买日期为准,过期不补,遗失不补”。期间共销售855件服装,货款总额为252217元。新贸商场按实际销售额的13.5%提留毛利34049.30元。1989年8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裘皮厂应于1993年11月15日以前返还金额126108.5元汇入新贸商场,然后由双方共同负责退款给顾客。1990年底裘皮厂因

4、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歇业,既未成立清算组织,也未按约定将返还货款汇到指定帐户。新贸商场到期未能将返本货款退还给第三人。新贸商场诉称:由于裘皮厂未按约定汇款,而返本到期的顾客纷纷要求兑现,给商场信誉造成损害,也影响了正常营业,因裘皮厂歇业,现请求法院判令其主管部门服务公司和担保单位信用社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服务公司辩称:本公司下属裘皮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1990年因经营不善歇业,现尚有房产,应以其房产抵债。新贸商场是销售返本的合作者,应当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现裘皮厂歇业,新贸商场也有支付返本货款的义

5、务。本公司只能协助清理裘皮厂的财产还债,而不能承担代偿责任。  信用社辩称:本社在裘皮厂有关返本销售的报告上签字盖章属实,但这仅仅是对返本销售进行支持,并非答应承担返本销售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新贸商场、服务公司和信用社归还50%贷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讨论问题:本案存在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对三个问题存在争议:1、新贸商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谁是真正的返本货款的权利主体,3、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请对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思路: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理清本

6、案所涉及的合同关系是正确判断和认定的关键;另外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和企业歇业的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讨论要求:1、适用法条要正确、准确,写清法律文件的名称、适用的条款项。2、阐发法理要到位,使用法言法语,忌用大白话。讨论形式:1、两人一组,查阅资料,形成书面意见;2、由课代表汇总梳理小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交任课教师;3、由课代表和学习委员安排持相同观点的同学整理材料,准备发言;4、重新布置桌椅,任课教师主持;5、一到二入人主发言,其他人补充;6、

7、大约两个课时;7、讨论完毕,将所有材料由课代表收回,交任课教师。8、教学秘书将材料留存在教学档案。《合同法》教学案例一(第二部分)法院判决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贸商场与裘皮厂订立的返本销售协议有效。因袭皮厂歇业,此款应由其主管部门服务公司用裘皮厂的财产偿还,服务公司届期未返还货款,对本纠纷负主要责任。信用社对裘皮厂提供的担保有效,应对返还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信誉卡上规定5年后一个月内归还50%货款,过期不补,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因此,服务公司、新贸商场对返还第三人货款均负有责任。服务公司有责任用裘皮

8、厂的财产偿还本货款。新贸商场提出不承担返本的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中,以董雅操等为代表的第三人请求参加诉讼,并依法主张权利,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87条、第89条第1款第1项,《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第29条第1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用裘皮厂的财产偿还第三人的返本总款8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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