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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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标题】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87年07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01年01日【内容分类】计划生育【名称】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题注】(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三章节育技术措施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处罚第六章管理与分工第七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

2、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三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技术、保健服务和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促使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人口增长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五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晚婚后或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六条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3、第七条7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4)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回大陆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归国华侨的;(5)夫妻结婚五年以上,因患不孕症,已收养一个孩子,经治愈要求生育的;(6)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的。第八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符合第七条各款规定之一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1)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成为

4、女方家庭成员的;(2)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3)省人民政府另作规定的。第九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孩子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育间隔四年以上,方可安排生育。第十一条严禁患有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第三章节育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第十三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的,除第九条规定的外,夫妻一方要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尽早落实

5、补救措施。第十四条7国家对避孕节育的夫妻和终止娠妊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并按有关规定,给受术者适当照顾。第十五条经县以上节育技术指导组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第十三条规定的节育手术和本条前款规定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的费用,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受术者是城镇居民、农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十六条节育手术应由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施行。节育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安全。第四章奖励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和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6、的,给予延长婚假、产假的优待;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享受休假。享受延长婚假、产假和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和提职、提薪。第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规定发给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十四周岁止。第十九条城市分配住房、招收合同制工人,农村安排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补助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医疗费。第二十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五章处罚7第二十一条计划外怀孕的,动员其终止妊娠,不听劝告的,在怀孕期间,国家工作

7、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扣罚夫妻基本工资各30%;城镇居民、农民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所扣罚的工资或罚款在落实补救措施后予以退还。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除各降一级工资外,并扣罚每月基本工资各10%;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提职、提薪、不评月、季和年度综合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罚款期限为7年至14年。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女方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检查、接生、住院等费用自理。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在7周

8、岁内不得享受补助托儿费、家属统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农民计划外生育的,视其胎次和实际情况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计划外生育的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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