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效力简述

婚内“忠诚协议”效力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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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简述一、问题的提出,从案例谈起忠诚协议第一案: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婚姻法》修改后的第一起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30万”,二审期间双方握手言和,改为支付25万。实践中的净身出户案:李某和韩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当日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存在不忠情形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后韩某发现李某背着自己与其他男性不正常交往,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将

2、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自己所有,其此项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从实践来看,忠诚协议具有积极意义,似乎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婚姻法领域内十余年来有关忠诚协议的论战一直未休。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类型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类型包括:财产给付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给付对方一定金钱或财物的协议;权利放弃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无条件同意对方之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丧失离婚自由权或要求对方承担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权利,全部或部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部分或共同财产管理权,丧失对未成年

3、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监护权或探望权的协议;伤害虐待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自行或同意他人伤害自己的肢体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和有损人格尊严的手段物质性虐待自己的协议;辱骂起誓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自行或容许他人采取不文明语言辱骂自己及其长辈先人起诅咒式或恶毒性誓言的协议;特定行为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实施危及社会秩序(如卧轨自杀阻塞交通)或有伤善良风俗场所(裸奔)之特定行为的协议。当然上述夫妻忠诚协议的这些基本类型可单独出现,也可组合出现。三、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观点(一)持忠诚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观点的,其主要理由:其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

4、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婚外情,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这种观点判定婚姻法第4条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为倡导性规定,只是一个宣言,而非强制性规定,对其违反不应施以制裁性法律后果;认为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之法定情形的具体列举反对扩大解释,一般婚外情与同居相去甚远不可做同等对待。其二,夫妻忠诚协议更多可能是情绪化的产物,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不属于以违反忠实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其订立时的自愿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自愿大不相同,其订立主体

5、不必为被迫的允诺负责。夫妻忠诚协议若具有强制执行力,则可能会因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单独可诉性,而沦为情感游戏的裁判或私房钱的索取工具,鼓励一方通过侵犯隐举证,这种观点强烈质疑夫妻忠诚协议在修复关系维系情感方面的功能。其三,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非道德性和不可执行性,甚至排除法院管辖。其忽视了忠诚的自愿本质违背婚姻自愿原则,其将金钱赔偿作为不忠诚的对价,实质上将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并可能沦为守信方攫取钱财的工具,其以金钱责任约束夫妻彼此的自由人格,将导致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和家庭生活的非计算性,情感性决定了法院不得以公权力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肯定性评价。其四,侵权损

6、害不能通过合同事先约定,理由是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原则。将会导致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力与夫妻一方的经济能力成反比,无法很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用金钱维系的忠诚具有虚伪性脆弱性。(二)持忠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观点的,其主要理由:其一,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协议又出自平等双方的真实意愿,既不损害他人利益,且有利于淳化善良风俗,完全为法律、感情所接受;夫妻忠诚协议与已被法律正面肯定的收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应作相似对待,认为其也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特殊合同,具有契约的根本属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害配

7、偶权。其二,忠诚协议对相应损害赔偿数额的事先约定,更多是夫妻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约定处理方式。忠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制约放纵方之行为经济性补偿无过错方的功能,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在感情消失婚姻解体后对无过错方的经济性安慰作用与保障功能。其三,夫妻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等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夫妻相互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依赖于此忠诚协议使得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性规定得以具体化具备了可诉性,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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