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204387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18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
2、用的监督管理(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墙改部门)。 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省墙改部门应当根据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墙改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编制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
3、报上一级墙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城镇住宅工程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设计。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有同级墙改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
4、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十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利用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可以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
5、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限产。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十三条 对城镇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在大中城市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具体禁止、限制时限和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部门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4 第十
6、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60日内,向所在地墙改部门申请返还专项基金。所在地墙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建筑,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 返还的专项基金应当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7、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扩大免缴专项基金范围,不得批准减缴、缓缴专项基金。第十七条 符合前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墙改部门审查。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依法监督。 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刷的专用票据。 墙改部门应当将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按照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墙改部门。 专
8、项基金的缴纳际准、上缴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改部门另行制定。4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供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收取费用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