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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并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建筑墙体材料或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
2、科研、设计、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环境保护、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五条省、地、市、州墙体材改革管理机构和已建立的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3、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推广、应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有关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由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第九条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优先立项,金融部门应当优先贷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用地。第十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第十一条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
4、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废渣,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借故中断废渣供应;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废渣,提供工业废渣单位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第十二条凡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周围20公里范围内不行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并创造条件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其产品质量必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不得投放建筑市场。第十四条凡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框架的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
5、充墙、间断墙;混合结构的建筑,应当逐步应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孔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砖在5屋以上建筑中使用。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程、规范和通用图集。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凡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达不到要求,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不得作
6、用。第十八条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的检查。第二十条凡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向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上简称专项用费)。专项用费实行分级征收。省属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地、市、州、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各级墙体材料改
7、革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用费收费票据。专项用费缴纳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墙体完工时,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验,根据该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所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在建设单位申请核验之日起15日内返退所缴纳的专项用费。地、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收取的专项用费,剔除返退部分后的3%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第半年上缴一次。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收取的专项用费剔除返退部分后的上缴比例,由地、市、州墙体改革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
8、条下列情况免缴专项用费:(一)道路、桥梁、航道、引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农田水利工程;(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四)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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