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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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节省能源,利用工业废料,改善建筑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指粘土空心制品、利废制品和非粘土制品。?包括:加气混凝土制品、石膏

2、板、各种空心砌块、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大于25%)、纤维?水泥板、建筑人造板、轻质板材等。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确属需要的,?须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第四条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企业的土地资源状况、?技术经济指标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供求情况,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协调控抑实心粘土?砖的产量指标。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框架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作填充墙。

3、第六条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利用本市工业废渣和河道淤泥等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坚持科技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体系的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第八条鼓励开发推广节能、节地和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建筑体系。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中,凡是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设计单位在现行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向建设单位增收百分?之五的设计费。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

4、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市墙改办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建设单位预征收八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收取的专项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证,有关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其?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经市墙改办核实后,酌情按比例退还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在有关金融机构,用?于:

5、(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新型墙体材料房屋的试验开发?(投入的专项基金为有偿使用)。(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的补充资金。(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体系的研究补充资金。(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五)推动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管理费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发布施行?。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不予退还。第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交纳新

6、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而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交专项基金,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返退的专项基金也不予退还,并由市?墙改办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施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墙改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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