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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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与应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国办发〔2005〕33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确认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工作由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由省墙改办定期公示。  《确认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取得《

2、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可按有关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向当地省辖市墙改办(以下简称“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墙改办组织确认并报省墙改办审核。  省外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墙改办申报,由省墙改办组织确认。省外企业申请《确认书》须持本省有关部门认可的文件。  第六条 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工艺装备先进,新建企业生

3、产规模及工艺装备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  3.已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  省内企业申请《确认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资料;  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障体系文件;  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标准;  6.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新

4、型墙体材料年报或半年报;粘土多孔砖企业(利用河道湖泊淤泥制砖企业除外)须持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取土用地证、采矿许可证。上述文件中的2、3、6(2)需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A4纸复印件。  省外企业申请《确认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2.产品原产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水平证明;  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            第三章  评审和确认  第八条  各市成立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委员会,确认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企业申报后,市墙改办应责成确认委员会对企业

5、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和申报产品的现场抽样。质保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文件资料,计量、生产和检测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条  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数量必须达到相应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并当场封样,于15日内送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和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质保体系考核和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作出确认结论。审查不合格者,限期2个月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  第十二条  经省墙改办审核,确认合格的产品,颁发《确认书》,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确认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  第十四条 《确认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

6、借、转让,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确认书》。   第十五条  各组织确认和管理部门、产品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确认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有《确认书》的企业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复检换证申请,经复检合格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报复检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复检换证确认产品申报资料同初次申请,另需增加企业质保体系自查报告;复检换证产品一年内监督检查合格,不再进行复检换证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复检换证:  1.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

7、格、整改未完成的;  2.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一企业被两次停用《确认书》的;  4.省内企业拒绝提供《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统计年报(半年报)》的。  第十八条  各市墙改办应对已确认产品(包括省外企业的产品)的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样品由市墙改办封样、编号并在规定时间内送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布。原则上一个企业的一种产品每年抽查一次,并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检验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确认书》有效期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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