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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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2008年02月25日15时54分165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产品质量 “墙体材料”海口市工业和招商局、海口市建设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墙体材料生产单位:  根据《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海府办[2007]309号文)及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136期精神,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海口市工业和招商局海口市建设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2、  为了加强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进行产品确认,新型墙体材料经确认使用后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具体条件见《海口市新型墙材产品确认条件》。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  四、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须向市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书面申请,填写《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3、建设主管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提出意见。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生产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代码、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实验室设备清单及生产设备清单(含厂家品牌、单机班产量、每次成型标准块数;  3、监督抽查的合格报告;  4、产品检测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检测报告,报告有效时间为半年)。  五、资料受理后,市墙改办、市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按相关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政府网站、市建设、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同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获得通过的企业产品,颁发《海口市新

4、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书》。  六、进行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并接受市墙改办、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的检查。质量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履行质量承诺的执行情况、产品的质量抽检情况、使用单位的墙材使用情况及投诉意见、生产企业填报产销报表的情况等信息。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并作为复查的依据。  七、在产品确认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者,注销其产品确认书并予以通告。  1、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2、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3、企业在生产或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提供虚假、多开发票者

5、;  4、不按时填报产销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5、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产品确认书的。  八、企业法人、经营者、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  九、获得产品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在本市销售、供应新型墙体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复印件。  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复查一次。  十一、自发文之日起,接受企业新型墙材产品确认的申办工作。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市墙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附件: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一、普通

6、混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7.5Mpa,用于内墙≤5.0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双排孔以上的砌块;  2)干燥收缩值:≤0.30(mm/m);  3)密度等级:≤1300(kg/m3);  4)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内墙  二、轻集料(包括陶粒、煤渣、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5.0Mpa;用于内墙≥3.5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

7、双排孔以上或实心的轻集料砌块;  2)干燥收缩值:≤0.40(mm/m);  3)密度等级:≤1000(kg/m3);  4)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5)掺煤渣的砌块,其放射性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限制标准。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三、加气混凝土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且利用机械切割。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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