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工精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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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司炉工精细标准第一章首要标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工作岗位,遵章守纪,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按时按计划保证生活区和工广区的供暖、供气等任务。环境卫生符合工区综合管理标准,搞好基础服务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满足矿生产及生活的需要,精业敬业,尽心尽责,处处以6S行为养成来促进。岗位格言:爱岗敬业,尽心尽责,保证供给,符合标准人生格言:认认真真做人,兢兢业业工作安全格言:生产工作,勿忘安全,平安是金,步步小心亲人寄语:安全抓得细,职工都受益,生活甜密密,安全是根基。第二章应知

2、应会标准(一)、国家安全法规有关条款1、法律有关规定(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3)、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矿山安全法》总则第三条)2、一般规定(1)、锅炉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司炉操作证,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2)锅炉运行工在值班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3、,认真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日志及交接班的各种记录。3、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

4、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第二章  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Ⅰ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Ⅱ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Ⅲ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Ⅳ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

5、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  第五条 司炉的基本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度要求: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三章司炉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六条   司炉的培训和考试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组织司炉培训考试单位的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统一审定工作。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教学程序、教案,监督检查教学质量,对考试现场及评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组织司炉培训考

6、核的单位,可以是锅炉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司炉数量特别集中的锅炉使用单位。这些单位必须提出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书面申请,经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条件,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开展这项工作。     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司炉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可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八条   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  2、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场所、设施及器材;  3、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教学程序、教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7、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第十条   司炉理论培训教师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应由培训考核单位聘任,并将聘任人员名单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担任相应的培训数学和考试工作,其基本条件是:   1、理论教师须是从事锅炉专业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实际操作主考人须是从事锅炉运行管理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Ⅱ类以上司炉证且不低于所考类别的司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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