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ID:41191832

大小:5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8-18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_第1页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_第2页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_第3页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_第4页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

2、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

3、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

4、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5、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险[1991]007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2000年12月20日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

6、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厦劳险[2001]7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以职工死

7、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

8、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