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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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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准问题的法律分析标准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工具,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研究结果表明:1998~2000年间,技术标准对我国科技力贡献率为2.98%。但是我国现行标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们。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标准体系的法律问题愈来愈凸现,标准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效力来源,内容范围均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进行改造。本文重点就强制性标准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 标准问题的由来现行标准体系是根据1988年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化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法律,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与目标尚未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
2、略尚未提出,这导致现行标准法律体系表现出比较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标准都被视作技术性法规,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随着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1988年通过的《标准化法》将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化为强制性标准,其余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化管理部门在1990年到1992年用了三年的时间对19
3、90年以前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199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用了半年多时间根据《标准化法》和WTO/TBT的有关规定,再次对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严格审查。尽管如此,计划经济时代标准的政府主导性、强制执行性与强制范围并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彻底的改造,而是被沿袭下来。二 现行标准法律体系的框架现行标准法律体系是以标准化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设定的框架展开的。以标准化法为依据,我国形成了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标准管理体制,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食品卫生、药品、兽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4、有关部门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一)横向标准法律体系与纵向标准法律体系在横向方面,我国形成了以标准化法为标准基本法,以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专项标准管理法的横向标准化法律体系。在横向管理体制方面,形成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全体标准体系,工程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兽药等相关领域标准的管理体制。根
5、据标准化法的规定,质检总局颁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标准基本管理规定。其他部门也分别根据标准化法与相关法律制定了相应专业领域的标准管理规定。在纵向上,形成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级国家标准体系。除了国家标准体系外,企业还制定了大量的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根据效力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1990年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了明确与
6、细化的规定。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限定在下列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卫生、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三 标准现状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现行标准的含义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标准的定义相抵触由于标准化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标准的含义,所以从法律的
7、角度给标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我国目前标准的涵义源瞬息万变于《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1996):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上述规定,并没有阐明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也没有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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