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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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的法律问题分析众筹的发展,为文化产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文化产业也为众筹的发展提供了更多产品基础。我们可以在很多众筹平台上看到里面的产品大部分是文化产品。某种意义上讲,文化产品是最适合众筹的,也是做热当前众筹概念的功勋产品。本文来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他们从文化产品众筹的本质开始说起,由分析众筹活动的法律性质落点到众筹的法律依据——预付费消费制度,是考察文化产品众筹的基本法律文本。了解众筹不可不读。众筹是当前互联网上新流行起来的概念。根据某众筹网上的介绍:“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

2、资金。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有观点将众筹分为三种类型,即奖励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究竟什么是众筹,人们的认识尚不清楚,对众筹所做的分类也未见得科学。但是互联网将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众筹作为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方式之一,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将众筹模式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将可能对该产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文化创意产品众筹也最能体现众筹的本质。因此笔者不揣冒昧,撰文对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简介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

3、告,公布了电影的故事梗概,以及请谁执导,请谁演男、女主角,预计上映时间等等信息。并且广告中特别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将通过预售电影票的方式筹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有兴趣的影迷可以预订电影票。凡参与预订的影迷,除了享受每张50元的优惠票价外,当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回馈。这里的回馈方式当然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就以回馈购物券为例,比如说可以把票房收入2亿元以上部分的10%兑换成购物券,平均分配给预订电影票的影迷。购物券可以购买该电影衍生的文化产品,比如图书、光盘、玩具、服装等等。公司发布广告的同时导演和男、女主演也可以动员自己的“粉丝”参加预订。假设最后导

4、演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男、女主角各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另外还有100万影迷因为看好剧本或者其他因素而参加预订,那么就有400万人预订,预订票价每张50元,筹集到的资金就是2亿元。这样整个电影的制作成本就出来了。假设电影的票房收入是6亿元,按照影业公司原来的广告,就应当有8000万元回馈(4亿元的10%)给预订者,400万预订者每人就能分到20元的购物券。可以说以上设想的案例形成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影业公司不用自己投资就能拍成一部电影。观众只是提前支付了购票款就能获得票价优惠,而且还有机会获得更多意外的回馈。再有就是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娱乐性,观众

5、通过提前支付购票款获得了参与制作、发行电影的机会,尽管这种参与的程度很有限,甚至只是名义上的,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观众通过这种参与获得了娱乐的体验。利用这种机制,明星有可能与自己的“粉丝”形成新型的互动关系,与文化产品投资人形成新型合作关系。可以想见,这种机制有可能导致文化产业更深刻地市场化。以类似的筹资方式进行文化产品生产的活动在国内也被称为奖励型众筹模式。而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之内,以上众筹模式也完全可能实现合法操作。二、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活动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的性质是“预购”﹢“团购”,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还不全面,因为类似“预购”﹢“团购”的商业

6、模式早就存在,该观点并未说明文化创意产品众筹与传统“预购”﹢“团购”商业模式的本质区别。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特殊的文化产品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以下进行具体说明。1、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对于经营者而言,进行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活动就是文化产品的预售。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活动就是预购文化产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一个文化创意产品众筹活动就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的集合。2、组成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是“消费合同”加“附条件返利合同”的复合型合同。就某一个消费者参与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的行为而言,可以把

7、它看作一个预付费消费加符条件返利的复合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一笔不大的费用,对价是将来某个时间可以获得一次特定的文化消费机会,它可能是看一场电影,或者是看一场演出,或者是得到一本书、一张歌曲专辑等。这是它体现为消费合同的一面。同时它还有兼具投资属性的一面,即合同里还有附条件返利条款,约定如果消费者所消费的文化产品发行量超过某一规模,经营者将返还某一数量的利益。文化创意产品众筹兼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但在本质上还是消费行为。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经营者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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