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ID:41179570

大小:36.51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8-18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_第1页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_第2页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_第3页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_第4页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h、书证的类型?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对物证的质证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

2、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c、物证的类型?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方法: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证人的出庭义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

3、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

4、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c、证人的基本情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b、证词的来源;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d、证人的基本情况;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词的真伪;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

5、证及其因果关系;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注意的问题:1、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2、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需注意的问题: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七项内容   对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一份鉴定书

7、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

8、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三、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