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后涉密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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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修改后涉密证据的质证【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中,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线人身份、技术侦查方法等证据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诉讼参与人或国家安全带来非常大的威胁,需要特别保密。对于上述涉密证据,立法和实践可采取不公开审理,转化、隐匿真实身份信息,法官庭外查证等方式实现保密需要。但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质证权,妨碍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应为明确不同保密方式的适用条件,通过在必要情况下出示涉密证据,间接保障辩方质证权、法官查证权的方式实现正义。    【关键词】线人技术侦查庭外查证保密质证    在刑

2、事诉讼中,一些特殊证据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诉讼参与人或国家安全带来非常大的威胁,需要特别保密,可将之称为“涉密证据”。对于涉密证据,一直存在保密需要、法官查证权与保障质证权之间的冲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线人、技术侦查手段的质证难题正式进入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视野。同时,为了实现保密需要,新法又增加了隐蔽作证、庭外查证等新的证明方式。涉密证据的质证成为亟待规范的新问题,有待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与完善。    一、刑事诉讼法中涉密证据及其质证难题    (一)涉密证据的种类    其一,部分证

3、人、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证人、被害人往往是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载体,对被告人而言是关涉人身自由的严重威胁。在被告人拥有强大力量的情况下,其可能实施迫害证人、被害人的行为。如果在诉讼中暴露了证人、被害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相貌等身份信息,可能给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在诉讼中需要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在质证时应当避免提及其个人身份信息。    ...其二,国家秘密。有一些案件的证据属于国家秘密,例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犯罪。非法持有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成为诉讼中重要的证明

4、对象。在诉讼过程中,该绝密、机密物品如果与其他普通证据一样在法庭上质证,则可能导致该国家秘密的进一步扩散,引起更严重的泄密问题,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因此,需要在诉讼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其三,线人、卧底以及民间合作者的身份信息。乔装侦查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线人等“相关人员”必为犯罪者所仇恨,一旦被告人、犯罪组织获知线人、卧底身份之后,必然会危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于职业风险太大,有报道称线人职业是在“刀尖枪口下”生活。[1]而一旦线人身份暴露也会给毒品

5、等犯罪的侦查线人制度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削弱对特定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四,技术侦查的具体方法。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使用技术侦查本身也属于保密的对象,修改后的新法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具体方法也是保密对象。由于技术侦查方法的暴露会导致技术侦查的失灵,因此对技术侦查而言,保密非常重要。        二、我国涉密证据质证的立法与实践    (一)以不公开审理实现对社会公众的保密需求    普通证据的质证要求遵循当庭、直接、公开三原则。我国规定了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对商业秘密可以依申

6、请不公开审理的制度,通过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解决相关证据的保密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时,除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法警、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外,其它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当退庭。但是,对该证据质证仍坚持直接质证和当庭质证的原则,相关证据仍需要当庭出示,相关证人仍应当到庭作证。   

7、 (二)以“转化的方式”避免需要保密的证据信息在法庭出现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中对于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只能采取转化的方式予以举证、质证,内部法规不允许相关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例如,《公安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第30条就要求:“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收集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属国家秘密,不得直接公开使用,如必须使用,应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并不得暴露证据材料的来源和收集方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明确规定,依照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

8、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并不禁止控方采取转化的方式进行举证。       (三)隐匿真实身份信息作证    隐匿事实身份信息作证包括隐匿身份书面作证和隐匿身份出庭作证两种方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于1999年印发的《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格》规定了“特情、耳目提供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决定作用的,应据情以证人证言、检举控告材料或自首揭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形式出具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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