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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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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刑诉法证据概念的变化和对定案证据的审查要求杨杨王琳琳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刑事诉讼活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改进和加强公安刑侦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
2、,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同时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看似挑战,更是一个促进执法规范化的重大契机,必将倒逼公检机关造就一支更加文明、规范的执法队伍,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此次修法,对公安机关而言是授权与规范并重。几乎每一个条文都体现了这一特点。即使看起来是限制权力的规定,也是为了规范,是要求更是保护。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此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新刑诉法确实给公检机关办案带来一定压力,但不会带来办案模
3、式的根本变化;特殊侦查措施的入法,强化了惩罚犯罪的侦查力度;增加了证据种类,使得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手段更加丰富。这些规定都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更加有力、规范。一、证据概念的变化及其意义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证据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新《刑事诉讼法》直接用法条修改了证据的概念,同时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中包括: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间相容性的要求,所以司法人员审查刑事证据
4、时,除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证据三性外,还必须判断证据之间的相容性。原《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概念演变及意义分析如下:1.原《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1)证据规定外延狭窄。依照原《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概念,只有能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材料,才能算得上证据,否则连称为“证据”的资格都没有,只能称为“证据材料”。证据证明的内容是案件事实而不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正是在这种错误观点的指导下,称得
5、上是“证据”的,就必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也就是司法人员要按照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判案。(2)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真实的。有过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证据或者说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通常难以完全对应,可能存在真假混杂,有时必须通过分析判断才能在证据材料中找出真实的东西,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源于证据材料而又不拘于证据材料进行判案。如果证据都是真实的事实,根本不需要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矛盾规定的根源在于原《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概念的不当。2.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概念的变化及其意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
6、次修改后,将证据重新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还原了证据的本相、克服了法条之间的矛盾。规定只要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至于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客观的,有关联的,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庭审质证,并经过法院认可,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材料是不是证据与该材料能不能采用区别开来,能采用的证据才能是定案证据,这也是证据的可采性的要求。二、定案证据的审查要求前文从证据概念的变化说明了证据和定案证据的关系,最终被法院采纳并认可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那么,可以被法院采信的,用作定案的证据的要求应当具备以
7、下四个基本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相容性。1.真实性审查判断对真实性的判断其实就是带着质疑去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了如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判断真实性要与嫌疑人的年龄籍贯、生活经历、家庭环境,文化程度、智力水平、宗教信仰和情感经历有关。合理怀疑就是根据正常人一般经验的情况予以质疑。例如,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的证言,如果我们审查发现笔录中他通篇文
8、言文语,比如将屁股都说成臀部,我们就会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实际案件中,如果行贿人与受贿人对多年来十多笔甚至几十笔行贿的时间、地点、数目都讲得一毫不差,而又没有相应的书证,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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