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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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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人才评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跨越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政府设立人才奖。市人才奖分设”铜都英才奖“、”大冶市优秀人才系列奖“(主要包括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大冶名师奖、大冶名医奖、大冶文化
2、名人奖)和”大冶市重才爱才先进单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补设其他优秀人才奖项。 第三条市人才奖一般三年评选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工作实际可适时调整。 第四条优秀人才评选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注重贡献的原则;(四)不唯身份、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的原则;(五)行业比例适中、结构合理的原则; (六)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人才奖个人奖
3、项评选对象为:在大冶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及其他方面,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从事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并取得重大成果的领衔人员;精通现代经济知识,熟悉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多种经营生产,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各类能工巧匠、传统艺人;在卫生、教育等一线岗位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文化、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有一定造诣,成绩显著人员。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外,纳
4、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市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开发工作和本系统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中,取得重大工作成效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铜都英才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国家级奖项人员;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技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省部级奖项人员;获得黄石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层级科技成果奖项人员。 (二)经
5、市级立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或高新技术研发创新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大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三)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人员;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人员;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6、(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技术大师、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湖北杰出科技创业人才和黄石市”东楚英才“入选者,以及大冶市历届”三个三“人才奖和省市名师、名医、文化名人荣誉称号获得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获选。 (七)在其他专业
7、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大冶市重才爱才先进单位“: (一)领导重视。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强化人才工作组织领导,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人才发展规划,科学实施人才开发工作,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保障措施,有引才、育才和创新创业载体,在创新投入、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收入分配、环境营造等方面人才满意度高,在
8、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成效显著。拥有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高的创新型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八条”大冶市优秀人才系列奖“的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并解释。各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工作具体实际适时作调整。 第三章评选组织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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